释义 |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见证人条件如下:需要是生理、精神上都没有缺陷的成年人,可以充分、准确的表达所见证的事实、不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见证人只对被邀请参加见证的事实起证明作用。其任务是观察、监督司法人员的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活动是否正确、合法,使合法的诉讼行为得到客观承认,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