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如何理解? |
释义 | 《社会保险法》作为规范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关系的基本法,从其总则归纳总结可以得出:1、社会保险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行处分;2、社会保险费具有公益性,社会保险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3、社会保险费具有非制裁性,其征收相对人并无任何过错,征收不意味着对相对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4、社会保险费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单方性,即国家向相对人征收。社会保险费征收完全符合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征收”主流观点“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依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从行政相对人处获得一定财务或劳务的行政处理。风险提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及时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如下法律法规:1、《社会保险法》第60条、62条、63条;2、《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29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2条、13条、26条;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0条;5、《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时效方面。首先,基于社会保险费属“行政征收”的法律属性考量,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不存在时效或期限限制,且在追缴时有权就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其次,对特定时段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存在时效限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社保费征收规定应给予的行政处罚有期限限制;最后,对特定时段内发生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是否存在时效限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照该特定时段内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个案进行判断。风险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什么行政处罚? 企业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面临被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媒体爆光等的行政处罚法律风险。企业应当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企业欠费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滞纳金分段处理: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费,企业主动补缴或经责令按时补缴的,不核定滞纳金;企业经地税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由地税机关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业的欠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日加收0.5‰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企业未按时足额代扣代缴应当由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且企业不得要求员工承担滞纳金。 另,为督促企业、员工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将针对拒不清缴欠费、情节严重的企业,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公告,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风险提示: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是什么? 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程序:(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照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到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2)缴费基数核定。参保单位应按照职工本人月工资确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3)缴费申报。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由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月向所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个人缴费部分可由单位代为申报。(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参保单位应按月以货币形式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委托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社会保险费。风险提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如何理解破产法中撤销权的问题? 1、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的债权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破产法》设置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状况,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无偿转让财产是指债务人在没有取得对价的情况下,将属于自己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这里需要注意,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管理人均有权撤销该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与他人进行交易,由于这两种情况均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管理人有权撤销该行为。(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本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主债务又设定财产担保,这种通过担保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1年内,对于本来没有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债务的到期与否,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来确定,如果债务尚未到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就已经履行了债务,即可以认定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5)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对于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债务人放弃债权,等于是放弃了财产或者财产利益,所以性质上与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方式损害债权相同,这种情况下,无论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管理人均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风险提示:无效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欺诈行为,管理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当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后,该行为自始无效。如果管理人未对可撤销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怎么办 非全日制用工因为与正式工不一样,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研究制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风险提示: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有利于维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灵活就业、有利于规范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出发,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要在劳动关系建立、工资支付、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为非全日制用工提供政策指导和服务。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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