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证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权;2、陈述权;3、控告权;4、人身自由权;5、要求保密权。二、证人的诉讼义务有:1、有作证的义务;2、如实作证;3、出庭接受询问、质证;4、遵守法庭秩序;5、保守秘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资格与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