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院出具裁定终止执行程序,如发现财产线索可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的通知。如果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也会束手无策,申请人只能等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申请法院执行。但如果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拒不执行,申请人应当从追加被执行人延期执行的罚息、积极配合法院,追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方面来给其压力。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1)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3)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4)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5)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