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中生学籍的管理,毕业资格的审核,都是受教育局管的, 教育局也会在毕业证书上盖章。 法律依据: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或修满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者,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一门以上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但不属于留级范围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结业者,可取得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而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可取得肄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