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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
释义
    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具体如下:
    1、事实清楚、案情简单,并且有法定依据。办案机构不必调查取证就能清楚掌握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同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此类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2、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处罚种类和幅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违法后果比较轻微即违法行为性质不严重,情节不恶劣,造成的危害后果容易消除。在实践中,违法后果是否轻微需要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断;
    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以下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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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1:4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