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合法辞退孕妇的条件 |
释义 | 1、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 隐孕员工是否构成欺诈,取决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员工入职时清楚的了解自己是否处于孕期; 二是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自己没有处于孕期,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是否属于孕期中填写否等。如果员工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可以视为员工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 2、如果隐孕员工构成欺诈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可以辞退孕妇吗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已明确规定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对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但是,对法律法规关于女工权益保护的规定应当正确全面理解。《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对关于外商独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也明确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指企业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至于女职工在三期内违纪,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应予辞退的,可以辞退。 二、相关法律解释 即使员工入职时有隐孕行为,符合上述欺诈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26条主张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是:员工虽然在入职时有隐孕的行为,显失诚信,但是劳动者入职时隐瞒婚姻或怀孕的事实不应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所必须排除的条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以女性已婚或者已孕作为招聘入职的条件,因为这是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受到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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