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先行用地审批手续 |
释义 | 一、先行用地的审批手续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先行用地的范围 省以上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水电、军事国防等建设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省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重点项目投资计划中确定的项目,新增中央、省投资计划建设项目的单体工程,省政府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省批准的重大民生、生态环境工程,上述项目中有工期要求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开工的用地工程。 三、先行用地的规模 先行用地的规模一般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规模的10%。 四、先行用地应具备的条件 1、项目已立项批准(核准、备案); 2、已通过用地预审; 3、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经过确认; 4、已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征得农民同意; 5、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已足额拨付到当地政府或国土部门有关资金帐户; 6、用地计划已得到安排。 五、先行用地需申报的材料 1、省辖市人民政府关于先行用地的申请(含项目性质、项目及单体工程名称、位置、用地规模和耕地面积,项目及单体工程是否占用基本农田以及用地计划的安排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项目立项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或经过确认的文件; 5、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申请先行用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关情况说明; 6、建设单位拨付征地补偿费用的凭证; 7、被征地村组和群众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意见; 8、动工前将征地补偿费发放到被征地村组和群众的承诺; 9、申请先行用地的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0、申请先行用地的工程位置示意图(附电子件); 11、其他需要提供说明的文件。 六、其他 1、先行用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 2、动工用地前,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支付到位。 3、建设项目经批准先行用地后,应在五个月内正式报批用地。逾期不报的,将暂停该地区重大项目用地计划的“点供”,直至停止受理该地区的其他建设用地报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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