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胁迫婚姻背后的动机与困境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以威胁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为要挟迫使对方结婚的行为被认定为“胁迫”。受胁迫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也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同样需要在恢复自由后一年内提出。此外,胁迫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请求撤销婚姻不受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法律确认无效或撤销后才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1、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胁迫”。 2、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3、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一年”的规定。 4、“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如果一方以对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的威胁,强迫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可以认定为胁迫。受胁迫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必须在胁迫行为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受到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也可以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的一年不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此外,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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