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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胶州划区后叫什么名
释义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办养老保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符合条件人员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标准根据年龄和时间段确定,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补缴后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正常的养老金调整。
    法律分析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办养老保险。这一新消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通知》,即日起,我市没有养老保障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明确,2003年10月15日前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未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可补缴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镇(区)劳保所申请,经市人社局复审合格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知》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最多减少不超过一万元。从2011年8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7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通知》指出,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当前参保时点起往前推算,并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交基数。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此次补缴政策系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本次补缴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我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
    结语
    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补办养老保险,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出台了相关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费用后享受相应待遇。补缴标准根据年龄和参保时间确定,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此次补缴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未参保退休人员提供了一次性解决措施。补缴后的人员将参与正常的养老金调整。请及时办理,不要错过时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正):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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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