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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诉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释义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最高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并制作清单,附卷备查;
    对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财物及其孳息,应当根据清单核查后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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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6: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