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法律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三十八条 客运企业在制定运输计划时应当严格遵守客运驾驶员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 (一)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应不少于20分钟。 (二)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三)任意连续7日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期间有效落地休息。 (四)禁止在夜间驾驶客运车辆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 (五)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从事线路固定的机场、高铁快线以及短途驳载且单程运营里程在100公里以内的客运车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凌晨2时至5时通行限制。 客运企业不得要求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企业应主动查处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的行为,发现客运驾驶员违反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等规定驾驶客运车辆时,应及时采取措施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