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责任追责。这项要求包含四个方面内容,一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经手的案件;二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做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以及把握运用政策的水平;三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依规依纪依法办案,保障办案安全;四是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案件质量负责,保证每一个经手的案件经得起实践、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对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失职失责的问责存在区别,本条主要侧重于单个案件中的领导责任,一般适用于审查调查组组长、室主任及分管领导等。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十三条 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