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证当事人有哪些 |
释义 | 信用证当事人有以下这些: 1、 开证申请人,又称为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指进口人,是指买卖合同的买方; 2、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的权利义务以开证申请书为依据,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 3、 通知行,是受开证银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商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传递信用证和审核信用证的真伪,通知行一般是出口方所在地的银行; 4、 受益人,是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一般是出口方,即买卖合同的卖方; 5、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非指定的银行,视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而定; 6、 付款行,是信用证上规定承担付款义务的银行。如果信用证未指定付款银行,开证行即为付款行。 法律依据:《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二十三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一)通知行的确定。 通知行可由开证申请人指定,如开证申请人没有指定,开证行有权指定通知行。通知行可自行决定是否通知。通知行同意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通知受益人;拒绝通知的,应于收到信用证次日起3个营业日内告知开证行。 开证行发出的信用证修改书,应通过原信用证通知行办理通知。 (二)通知行的责任。 1、通知行收到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应认真审查内容表面是否完整、清楚,核验开证行签字、印章、所用密押是否正确等表面真实性,或另以电讯方式证实。核验无误的,应填制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连同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付受益人。 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的行为,表明其已确信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而且其通知准确反映了其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内容。 2、通知行确定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签字、印章、密押不符的,应即时告知开证行;表面内容不清楚、不完整的,应即时向开证行查询补正。 3、通知行在收到开证行回复前,可先将收到的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受益人,并在信用证通知书或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上注明该通知仅供参考,通知行不负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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