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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士官转业量化评分标准新规定
释义
    1、服役年限计分
    (1)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2)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2、奖励和表彰计分
    (1)平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2)战时奖励
    ①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②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③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④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3)表彰
    ①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②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优秀士官人才奖二三等奖不予计分)。
    (4)残疾等级计分
    ①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②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3、此外还有艰苦边远地区等计分
    (1)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并连续享受津贴1年(含)以上的计分。
    ①艰苦边远地区:一类区每月0.05分;二类区每月0.1分;三类区每月0.15分;四类区每月0.2分;五类区每月0.25分;六类区每月0.3分。
    ②西藏地区:二类区每月0.2分;三类区每月0.25分;四类区每月0.3分。
    ③海岛:三类岛每月0.05分,二类岛每月0.1分,一类岛每月0.15分,特类岛每月0.2分。
    (2)驻海外基地:仅限吉布提海外基地,每月0.2分。
    (3)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4)烈士子女计30分。
    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
    法律依据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摘要)》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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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5: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