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外资公司变更股权需要做公证吗 法律分析: 深圳外资公司变更股权不需要做公证。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公告显示,办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含外商投资企业),不再将经公证的股权(出资)转让协议作为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必要前置要件。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