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一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 2.二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 3.三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 4.四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 5.五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 6.六级伤残军人恤标准 因战42360元一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 7.七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 8.八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 9.九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 10.十级伤残军人抚恤标准 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 法律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