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5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广告法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那是否就意味着以后的广告再也见不到这些萌娃的身影了呢?其实不然。下面律师为您解读“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自从“爸爸去哪儿”火了之后,天天、KIMI、森碟、王诗龄等小童星大热,电视上一天能见好几回!但9月1日之后,电视、网络等广告中将难见到不满10岁的童星代言人。因新广告法规定,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这是否意味着一些儿童产品广告中不能再出现10周岁以下童星呢? 昨日,一位网友借此开起了玩笑:可惜啊,现在看来,童星代言这条发财路是没戏了,明星宝宝们即将告别广告界,隔壁家的老王已经哭晕在厕了,自己不红,好不容易才把女儿培养成了摇钱树…… 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局局长张国华解释说,按照我国民法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对社会的认知能力有限,如果他们作为代言人,签署广告代言合同或收取代言费,就违背了广告真实性的原则。 对于目前已经上市流通带有儿童代言人形象的包装物,张国华表示将有一定的宽限期,具体宽限期还在与全国人大商讨中。此外,新广告法规定,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广告代言人将受到行政处罚,3年内不能再代言广告。对此,张国华提醒广告代言人,在代言广告的时候一定要慎重。如果儿童作为演员参与广告拍摄,按照广告故事情节设计出现在广告画面中是法律许可的。 因此想在广告上看萌娃的朋友们不用担心了,因为虽然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广告,但是其实可以不作为代言人而是作为演员参与广告中,这是被法律允许的。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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