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 一、司法解释 中国《公司法》自第59条至第62条明确规定了忠实义务。其中第59条第1款采用概括方式对忠实义务作了规定:“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从第59条第二款直到第62条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此类义务的具体形式。在中国公司法中,董事权责尚不够明细,有必要通过比较西方公司法,对中国董事责任制度加以充实丰富,以求从立法上使其完善。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政策发展有决策权,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认定时,必须以公司的利益为主,不得损害公司企业的利益,所以其需要履行的忠实义务也是围绕着这些原则而制定的,如果违反相关义务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