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1、不与公司进行自我交易;
 2、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3、不同公司进行非法竞争;
 4、不利用职权收受贿赂;
 5、不侵占公司财产。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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