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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后解决办法是什么
释义
    质押权与抵押权发生冲突,何者为先,如何处理,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只涉及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的冲突,对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冲突及其他情况冲突,没有作出司法解释,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
    (一)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动产抵押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即经过公示的,由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已向社会公众作出外部表现,在该动产之上又要设立质权的质权人,应当从登记部门了解该动产物权有否发生变动,有否已抵押出去。由于质押权人的疏忽而不了解该动产物权是否变动,或者明知该动产物已经抵押而继续与出质人设立质押关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即同一物上存在质权与抵押权,且两种担保物都合法有效,则应根据“设立在先,受偿在先”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
    以除了竹木、航空器、船航、车辆、企业的设备以外的其他动产抵押的,是否办理抵押登记,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决定。但是,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在抵押物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抵押物又被抵押人出质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质权。由于质权的特征是转移占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确立“谁占有、谁受偿”的原则,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三)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情况
    质权和抵押权同一天设定,无法确定谁先谁后,且质权、抵押权都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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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2 17:5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