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惩戒权是教育管理学生的手段不是目的。使用任何教育手段的前提要源于对学生的真诚关心和爱护,对学生成长的负责和尽职,是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所在。惩戒权不能只用来学生犯错误时的惩罚,应该致力于让学生明白哪些错误行为是不允许犯的,犯了就要承担责任和后果,就必须得接受相应惩罚。让教师的惩戒权成为学生的警示牌,像警钟时刻提醒学生在错误面前收敛、止步、自醒,达到未惩戒而收到了惩戒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课后教导;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