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其有产权的住房被拆迁。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 法律依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 第三十一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6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