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房产证遗失的房子怎样过户 |
释义 | 一、民法典房产证遗失的房子怎样过户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房权证遗失怎样过户没有规定,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产证丢失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办房产证,补办房产证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二、房产证挂失补办手续申请: 产权人带上户口簿和身份证到当地房管局以书面形式申报,说明产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等相关内容,并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拿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备案查档: 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登报声明: 房管局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会出具证明给你到报社办理“遗失产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 待”遗失声明见报后,你就持报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 勘丈入册: 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 登记审查核准: 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 发证: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第六十五条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三)海域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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