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