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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应交给谁
释义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被裁定驳回的,应当交纳50元至100元。对于该费用的表述,因为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同的法官常常会使用不同的名称,如有的表述为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费,有的表述为管辖权异议费,有的表述为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该规定将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交纳的费用归为案件受理费类别,仍属案件受理费的一种。但为了与一般的案件受理费区别,建议统一将名称定为“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
    一、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列于何处。
    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在何处列明,不同的法官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法官在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中即列明,有的法官则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与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的诉讼费用罗列在一起。因为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书后十日内提出上诉,该裁定书并不是立即生效的,存在被撤销的可能,如果被二审法院撤销,则管辖权异议成立,当事人并不需要交纳该费用。故不宜在驳回异议的裁定书中即列明该项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编选组编著的《最新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于驳回管辖权异议适用的民事裁定书样式也未列明该费用。可在案件管辖权最终确定后,比照案件费理、鉴定费、公告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在最终的裁判文书中一并罗列,也让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各项诉讼费用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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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7:4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