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如下: 1、 100以下(含100)计费额度(万元)4.5额计费率‰; 2 、100以上-100(含1000)计费额度(万元)1.9额计费率‰; 3 、1000以上-5000(含5000)计费额度(万元)0.6额计费率‰;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计费额度(万元)0.4额计费率‰; 5 、10000以上计费额度(万元) 0.075额计费率‰。 按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计算各档的总额了,各档收费累进之和为收费总额。各金额区间乘相应费率后之总和为所应计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