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人民检察院对勘验检查笔录存在疑问的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询问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人员并制作笔录,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进行技术鉴定。《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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