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我国参加民兵是自愿的,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而不是强制服兵役制。国家要求你尽义务的时候你就得去,不要求你尽义务的时候你可以保留义务也可主动去尽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