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做裁决一直有效。 我国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及两个涉外仲裁规则,都明确地将这一时间规定为裁决书作出之日。 这里有两种情况,如果仲裁庭当庭宣告裁决内容,宣告裁决的时间即为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仲裁裁决自宣告时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当庭宣告而是后来送达裁决书的,则裁决书制作完成,经仲裁员签名并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时间即为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自此时起裁决生效。 1、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案件一审的判决书,如果没上诉的话是十五天后生效;裁定书是十天。二审是当即生效。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是十天后生效。 2、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在认定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或反请求及其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3、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第51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些都是制作仲裁裁决书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七条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先回核实诉讼的真实性再予以受理。法院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地位、作用是很重要的,处理过程中药保持严谨性和专业性。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之间都应该保持专业的工作能力。保证案件处理的零误差,以及维护合法诉讼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