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理论上医院开具的诊疗记录可以作为理赔证明,但实际上要看具体情况。若理赔方要求提供发票,一般而言,诊疗记录并不能完全替代发票。但若可以提供其它证据证明产生的费用,如药品购买记录等,诊疗记录可以作为辅助证明。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对合同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或者提供符合约定的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机打发票或者其他购销凭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必要的检查、检验、治疗和康复服务等。 总之,若要以医院开具的诊疗记录作为理赔证明,需要综合考虑具体事实和证据,可以辅之以其它证据,但是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和条款也需要仔细审查,不能一刀切地认为诊疗记录肯定能替代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