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主观恶性较小、平常表现好、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无逃窜行为且与被害方均同意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分析 1、主观方面恶性较小,或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 2、平常表现较好,属偶发性犯罪的; 3、犯罪后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不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 4、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5、犯罪嫌疑人不属于流窜作案、有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 6、犯罪嫌疑人与被害方均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 拓展延伸 免于起诉的合规选择 免于起诉的合规选择是指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法律主体可以选择不对违规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合规方式。这种方式通常要求违规行为符合一定的限定条件,如自愿纠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方等。通过选择免于起诉的合规选择,法律主体可以避免经历漫长的诉讼程序,减少法律风险,并有机会通过主动采取措施来修复声誉和恢复信任。然而,对于免于起诉的合规选择,法律主体也要认识到其并非永久性的解决方案,仍需遵守相关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以确保长期的合规运营。 结语 免于起诉的合规选择是一种合理的方式,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违规行为。它要求主体自愿纠正错误、积极配合调查并赔偿受害方。选择免于起诉的合规方式,可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减少法律风险,修复声誉和恢复信任。但需明确,此举并非永久解决方案,仍需遵守法规,加强内部合规管理,确保长期合规运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并说明理由;建议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一般应当附有调查评估报告,或者附有委托调查函。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量刑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百八十三条 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应当指引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第二百八十四条 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