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具有哪些 |
释义 | 地役权消灭的情形具有哪些 以下是地役权消灭的情形有: 1、土地灭失。 2、需役地不需要利用供役地。 3、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其理由与上述情形相同。 4、抛弃。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6、土地被征收。 7、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的。 用益物权包括地役权吗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所以,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该内容由 王远义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