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属于什么权 |
释义 | 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标的物的使用价值)。 一.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 2.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通常以对物之占有为前提; 3.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4.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二.用益物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 1.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用地使用权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 1.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2.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 地役权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否则,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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