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葡萄酒产业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等一系列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葡萄酒及果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对葡萄酒生产企业的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必备的生产资源、产品相关标准、原辅材料要求、检验及判定原则等作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共同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葡萄酒》(GB15037-2006),对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到贮存、运输各过程的管理标准进行规范。 环保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清洁生产标准--葡萄酒制造业》(HJ452-2008),规定了葡萄酒制造企业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现状进行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商务部发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规定了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在内的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登记备案制度和溯源制度;《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商务部2013年第21号公告)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也提出了要求。 法律依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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