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烧伤怎样进行伤残鉴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烧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1、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2级; 2、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90%2级; 3、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3级; 4、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80%3级; 5、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4级; 6、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60%4级; 7、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5级; 8、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5级。 一、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2、头面部损伤致,包括眼睑下垂或畸形; 3、脊柱损伤致,包括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4、颈部损伤致,包括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5、胸部损伤致,包括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6、腹部损伤致,包括膈肌破裂修补; 7、盆部损伤致,包括膀胱破裂修补; 8、会阴部损伤致,包括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肢体损伤致,包括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一、伤残鉴定注意以下事项: 1、需要受伤的当事人和鉴定所的有关鉴定人员积极配鉴定过程; 2、在整个鉴定过程中是不能够瞎编乱造做虚假提供假材料; 3、出现本次事故的当事人是不能够私自去变更法医鉴定书的内容的; 4、出现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能够去申请经过当事人和鉴定人员已经协商好去的公安局或者司法机关。 二、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因工伤致残的,需要工伤认定书; 2、医疗诊断证明书; 3、书面的伤残鉴定申请表; 4、身份证明材料; 5、其他可能需要的材料。 综上所述,车祸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等,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的,当事人需要向假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的鉴定,鉴定机构接受申请后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出具鉴定结果。 二、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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