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可以更改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是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要求更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户口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2008年4月10日前《出生医学证明》手写时未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08年4月10日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未使用电脑打印的; 4.《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的、填写字迹不清的、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5.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