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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儿童和拐骗儿童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1、侵犯的权益不同
    拐卖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拐骗儿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即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2、拐卖拐骗的人不同
    拐卖儿童罪的对象范围广,既可以是成年妇女,也可以是儿童。
    拐骗儿童罪的对象只限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3、拐卖拐骗的方式不同
    拐卖儿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拐骗儿童罪的在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手段多样,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对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实行。
    4、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儿童罪,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目的,是为了贪图钱财,贩卖牟利。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拐骗儿童罪,直接故意,主观上主要是为了收养或者使唤、奴役,也有因喜欢儿童或将其收养为自己的子女而实施拐骗的。
    5、刑罚不同
    根据《刑法》240条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2)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3)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5)所谓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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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0: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