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紧急避险过当即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危害),意味着紧急避险行为从有利于社会到有害于社会的转化,因而行为的性质也由合法行为转变为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因为避险行为而致的避险过当,根据行为人对他所引发的损害之扩大的心理状态是处于过失还是故意,确定该行为的过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时,只能针对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或者从轻判处。 对违背原则采取的措施,即为保护财产而致使无辜第三人死亡或者伤残的,均不得被认定为紧急避险,均得被认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可根据所保护的法益,减轻或者从轻判处。 一、避险过当存在故意吗 避险过当不存在故意。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其罪过形式不可能是直接故意,虽然避险行为是有意实施的,但这种”故意“是避险意图的内容,而不是罪过中的直接故意,行为人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而不是追求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一)、区别:首先,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 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即使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用其他方法来避免损害,也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其次,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二)、联系: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二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