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留置是谁来接人 |
释义 | 留置后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留置”,是监察体制改革中赋予监察委的一项新职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由于留置直接关系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格外受关注。此前,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专家建议对留置场所相关规范进一步予以明确,对通知家属的规定进一步予以完善。 草案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这一表述,将此前一审稿规定“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扩大至所有监察机关,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的权力。 草案还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并新增提出: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此外,草案还新增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依法给予处理。 对于一审稿尚未提及的留置场所,草案补充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技术调查措施适用案件范围删除“失职渎职” 监察法草案二审稿对于监察委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范围,也作出修改。 今年6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审稿中,将监察委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定为“涉嫌重大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 而草案二审稿则表述为:“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删除了“失职渎职”。 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五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办案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或者执行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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