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哪些内容 |
释义 | 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时,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1.行政处罚的哪些信息应当公示: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和依据,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行政机关对个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一般是需要对处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删除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予以公示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2.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结果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对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上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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