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由国家卫生计生部门发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是由企业自行发布,在企业内部适用。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综上所述,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