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篡改别人的高考志愿 ,其行为涉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考生将“高考志愿”报考至教育部门,可以视为其向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发出的报考信件,而他人通过非法手段篡改了当事人的信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了国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为了国家安全和追查犯罪分子的需要,任何人不得非法截获、开拆、毁弃、隐匿或者篡改他人信件。2000年全国人大颁布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其中第四条规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对“情节严重”明确界定,本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仍需要司法机关给出结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