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诉法补充侦查内容解读 |
释义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证据材料,并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最多可以进行两次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若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拓展延伸 刑诉法补充侦查的程序与要求 刑诉法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旨在进一步收集证据、查明事实,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程序主要包括:指定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进行、证据的收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等。同时,补充侦查也有一些要求,如侦查机关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性等。补充侦查的程序与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助于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共安全。 结语 刑诉法补充侦查是确保案件公正审理的重要程序,包括指定侦查机关、证据收集等,同时要求依法履职、保护权益、确保证据合法可信。严格执行补充侦查程序与要求,有助于维护公正、公平、合法的刑事案件,维护法制秩序和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六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提起公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