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作为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动物园同时也符合“公共场所”的特征,但我们应注意到,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间存在根本差别,应严格对两者进行区分。具体来说,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明责任规则不同。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在司法裁判中仍有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属于一般过错责任,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实践中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原被告双方所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同。动物园作为专业饲养动物的法人与普通游客之间优劣势差距较为明显,若依照前者,由受害人承担证明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的责任,此举并不妥当。 一方面,要求受害人证明动物园在管理方面有过错较为困难,与后者相比,其对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相关规定缺乏基本的了解,这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另一方面,作为经济上处于优势的动物园可能承担的责任过轻,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 2.责任范围不同。在存在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只承担补充责任,而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则适用完全赔偿责任原则。 一、民法典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的归责原则以无过错原则为主,以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为例外。一、一般的无过错责任: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二、更为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饲养的动物为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情形。这两种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作为抗辩理由。三、过错推定责任:在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动物园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而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