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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有别于立法机关的两大特征
释义
    传统的和严格的三权分立下,立法机关负责制定规则,行政机关负责实施规则,司法机关负责裁判规则。
    后来随着行政国家出现,随着社会关系日趋复杂多元,立法滞后性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立法无法覆盖的空白区域也越来越多。身为执行规则的行政机关,自然开始具有了解释规则,乃至于开始享有制定规则的权力。这就是和议会立法权并列的行政立法权。
    所谓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法学上一般把他列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个特殊类别。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指的就是制定规则的行为,制定的规则并非针对个别人、个别事,而是指向所有受规则约束的不特定多数群体。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恰恰相反,指的是实施规则的行为,运用规则针对个别人个别事,做出有法律效力决定的行为。
    行政机关本身既是一个国家政权内的规则实施者,而且也是这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的重要立法者。
    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规则,法律效力低于议会、国会、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在我国,行政立法两个最主要的立法成果就是:
    (1) 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行政法规;
    (2) 部委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以及省会城市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较大的市政府行政规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罚;
    (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八)民事基本制度;
    (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十)诉讼和仲裁制度;
    (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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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