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审计不合理怎么申诉 |
释义 |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一、工程审计包括两大类型 1、工程造价审计; 2、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造价审计一般是对单项、单位工程的造价进行审核,其审计过程与乙方的决算编制过程基本相同,即按照工程量套定额。这由造价工程师完成。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由于造价审计只是审核单项、单位工程的合同造价,一个建设项目的总的支出是由很多单项、单位工程组成的,而且还有很多支出比如前期开发费用、工程管理杂费等是不需要造价审计的,所以还要有一个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就是将造价工程师审定的,和未经造价工程师审核的所有支出加在一起,审查其是否有不合理支出,是否有挤占建设成本和计划外建设项目的现象等,来确定一个建设项目总的造价。这由注册会计师完成。 《审计法》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二、行政复议机关有哪几种 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三、征地批复是否可诉的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才有征地批准权,在国务院批准征地后,国土资源部以批复形式通知省级人民政府的行为,属于国务院批准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对国土资源部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的不予受理征地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可以看出,最高院也将征地批复视为内部的通知行为,进而将其纳入了不可诉的范围。(2005)行他字第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答复》中称:《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最终裁决应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二是省级人民政府据此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依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为。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将征地批复纳入内部行政行为或认定为最终裁决行为,均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即征地批复不可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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