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不在身边怎么办身份证 |
释义 | 监护人不在不可以办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公民办理身份证,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需要当事人和监护人一起,到当事人户籍所在派出所,申请办理身份证办理手续。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放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首次申领,省内户籍居民可以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年满16周岁,由本人持户口簿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陪同申请人就近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交验监护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监护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口簿、无法证明与申请人亲属关系的,需提交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等其他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身份证办理流程如下: 1、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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