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正当防卫限度的判断规则 |
释义 | 只要防卫行为是保护法益所必需行为,根本就不存在进行利益衡量的余地。只有在防卫行为不是保护法益所必需的行为时,立法者才考虑对防卫人的利益和侵害人的利益进行利益衡量。之所以在该阶段不径直将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评价为防卫过当,是因为在紧急状况下防卫人很难避免防卫行为超过必需的限度,如果超过必需限度就一律评价为防卫过当,反而不利于防卫人主动通过防卫行为维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与之相对,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不法侵害人虽然制造了法益冲突的状态,但是不法侵害人的法益的“法益性也不是降低为零,仅仅减弱而已。”如果对于所有超过必需限度的防卫行为一律评价为合法行为,反而可能损害了侵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防卫行为不属于实现有效防卫的必需行为时,立法者通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规定,旨在合理地协调防卫人和侵害人的利益的保护范围。 基于以上的分析,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实质上应当分为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确定何种防卫措施才是实现防卫目的所必需要的;第二个步骤是,在防卫行为超出必要范围之后,确定应然意义上的必要防卫行为造成的假定损害之可能范围和程度。再根据利益衡量原理确定,与假定的适切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相比,现实的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一、正当防卫的特征有哪些 1、正当防卫是目的正当性和行为的防卫性的统一。 2、正当防卫是主观的防卫意图和客观上的防卫行为的统一。 3、正当防卫是社会政治评价和法律评价的统一。 二、非正当防卫行为包括哪些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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