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伤的情况,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时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内受到非机构第三人的人身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时,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学生在学校受伤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和学生受伤的原因来做不同的区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教育机构在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安全方面承担重要责任,但若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可免除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伤的情况下,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侵权责任。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以外受到第三人伤害,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教育机构若未尽到管理职责,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教育机构的责任分担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未成年人在校内、园内或者本校、本园组织的校外、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22修正):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